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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之前向我借了一笔钱,并且我与别人也存在着债务关系,现在我们打算进行转让,那么我想请问一下赋予强制效力债权的转让是怎么样的

帮助5人 3.5w浏览 #债权债务 匿名 2018-07-07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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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务说法
    法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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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转让权利时,主权利和从权利不能分离的规定。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
    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本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三.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之规定,债权受让人不须经过变更登记,即可取得不动产抵押权。这就是对主债权转让质押权是否一并转让问题的回答。
    全文
    7 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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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其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具体指那些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其赋予的法律效应允许在无需经过常规司法审判程序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直截了当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条款。
这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道坚实的防线,
然而,这类文书也相对较为繁琐和复杂,
因此,通常来说,仅有委托律师才能予以妥善处理,否则公证机构很可能会因无足够时间和精力去审阅这些文书,进而拒绝提供公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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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其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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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具体指那些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其赋予的法律效应允许在无需经过常规司法审判程序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直截了当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条款。
这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道坚实的防线,
然而,这类文书也相对较为繁琐和复杂,
因此,通常来说,仅有委托律师才能予以妥善处理,否则公证机构很可能会因无足够时间和精力去审阅这些文书,进而拒绝提供公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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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类文书也相对较为繁琐和复杂,
因此,通常来说,仅有委托律师才能予以妥善处理,否则公证机构很可能会因无足够时间和精力去审阅这些文书,进而拒绝提供公证服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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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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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其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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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具体指那些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其赋予的法律效应允许在无需经过常规司法审判程序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直截了当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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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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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具体指那些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其赋予的法律效应允许在无需经过常规司法审判程序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直截了当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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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类文书也相对较为繁琐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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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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