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上述内容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外负担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才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取得出资额外负担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上面就是离婚纠纷 股权分割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