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达成和解协议后转让债权的话,债务人并不存在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情形,债权人为自己的债权期限利益不愿意再依执行前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只能说明其有违诚信,但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另外,有些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跨越两年,假如债务人在申请执行期限超过后就不再履行协议,债权人会面临超过执行期限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的困境,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将难以得到保障。毕竟,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区别于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参照《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7条“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的规定。除非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执行前和解协议与申请强制执行的关系,并准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