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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被别人借了钱,现在要转让,问一下金额不确债权转让是有效的吗,要按照什么原则

帮助10人 6.6w浏览 #债权债务 匿名 2018-07-11 贵州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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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家庭纠纷法务
    家庭纠纷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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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债权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担保法》第22条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第28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是:
    (1)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转让。贷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完成,这是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条件。如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转让债权,因保证人已经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就不可能代为清偿借款债务。
    (2)必须在原保证范围内转让。因保证人只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贷款人转让债权不能超出原保证债权。贷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但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债权数额超出原保证债权数额。二是从债权超出原保证范围,如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但在借贷债权转让时一并转让。对超出原保证范围的转让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转让借贷债权中必须有主债权。《担保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只有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民间借贷及其保证担保而言,这里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借贷主债权是必保内容,加之借贷债权转让通常都是主债权和从债权一并转让,或者只是转让主债权,而不可能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二是从债权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如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只有到一定时候才能明确具体数额,而在主债权转让时往往不确定,这就给转让带来不确定性。因此,贷款人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基本要求只是对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未做特别约定而言的,如果明确约定禁止借贷债权转让,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只是对特定的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只是担保从债权的,则应从其约定处理保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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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7-11
  • 黔东南优选法务
    黔东南优选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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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学说以德国法为代表,以物权行为为理论基础。主张债权转让与作为其基础的被转让合同是相分离的,是不要因的合同。
    (二)要因的买卖合同说。学说以法国法为代表。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因的买卖合同。
    (三)合同说。学说以英美法为代表,在英美法系,“转让”一词一般仅用于财物权利的转移,以区别于对特定财物的转移。主张合同让与是一种合同。让与权利合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有效。
    通过我国法学家们细致的甄别、探讨,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债权转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将合同权利作为转让的标的来看待。转让合同就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
    为此,债权作为合同的标的,其本身的无体、实存的特征与其他标的不同,是值得重视的。根据古老的拉丁法谚“任何人不得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权利”,决定了此种转让的债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权利,而且是合法的。一个真实存在但不合法的债权对于债权人及受让人、债务人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故合法性是其当然之意。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真实、合法。
    就标的的不确定我们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加以区分,一种是转让时不明确的,一种是自始至终无法明确的。
    自始至终无法明确的债权因债权作为合同转让标的是必须明确的,无法确定即意味着标的不明确,合同主要且必备的条款不具备而不能成立。
    转让时不明确的债权,必须是通过一定方式可以确定的。即是将不明确的债权通过通常之外的特定方式和程序,常用诉讼程序来确定。换言,即是将不确定的债权转换为确定的债权来处理。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还应遵循的原则,不确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是可以确定的。因此,由于这种转化,不确定的债权确定以后还应遵循债权转让所应遵循的一般的程式,这是还应遵循的原则。此时,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是待定的,其通知债务人的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转让行为的效力。相当于一种有生效条件的行为。为更好的理解将其分类说明。
    不明确的债权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情况是,债权人转让时债权标的的内容、数量、质量等等就是不明确的,即只有债权本身的存在是明确的,但具体内容全部或部分是不明确的。这种不确定性往往是来源于债权产生时双方约定的不明确性。在商业活动中,因为交易习惯的问题,有时候合同双方对标的的内容约定往往并不是特别确定,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步步令其具体化的。如收购水果、蔬菜等的合同,往往是一个长期的合同,而价格、质量等往往是随着季节的不同而不同的,往往双方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再做协商。由类似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往往本身就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当然还有一种不明确是由于合同一方的疏忽或没有经验而造成的。此类债权一经转让,这种不明确的弊端就很容易凸现出来。受让人的主张往往会遭到债务人的抗辩,双方由此而产生纠纷。而债权的内容确定,离不开债权人的参与。债权人既然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那么为了受让人的利益,债权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受让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内容。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双方的证据之外,还应当要综合考虑时间、地理情况等相关因素来对债权作出确定。
    另外一类情况是,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债权本身实质上是明确的,因为交易关系的复杂,双方互负债务、结算方式等原因,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所认可的数量同被转让的债权存在差异。而此时债务人往往是通过合法行使抗辩权、抵销权来获得制成的。对于这类情况,只需要通过一个确定的过程就可以是债权明确化。通过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出实际的债权的状态。而确定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债务人的抗辩不成立,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实际能够确定的债权是大于或等于所转让的债权数额,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完全是有效的,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时,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之后,通过证据所能确定的债权小于所转让的债权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部分有效,即仅对最终所确认数额部分有效,债务人仅对所确定的债权数额承担偿还义务。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双方的质证之后,债权是负数或零,即实际上已经没有债权的存在。根据一个古老的拉丁法谚,任何人都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权利,这种转让对债务人、受让人、原债权人均是当然无效的,债务人无需对此做出任何偿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频繁,债的关系在民商事关系中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而债权让与制度作为一种很重要的制度,对于促进交易、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虽然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尚不完美。在法律规定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努力做到诚信及谨慎,也需要法官提高自己的素养,在案件的审理中做出最恰当的判断。
    以上是对金额不确债权转让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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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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