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昨晚遛弯和老邻居聊天说起了法律方面的事,有个法律方面的问题请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违约会如何处罚?

帮助10人 5.1w浏览 #涉外专长 匿名 2018-07-11 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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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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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但在居民日常用电生活中,对违约用电行为的具体事项不了解,对其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清楚,可能就会不小心做出违约用电的行为。对此,这里将为大家详细的解析违约用电行为的范围及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违约用电行为及相应处罚规定
    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END
    注意事项
    以上为违约用电的具体行为及相应处罚规定,用户应避免做出违约用电的行为,规范使用电力资源。
    通过上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违约会如何处罚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全文
    7 2018-07-11
  • 赣州诉讼咨询
    赣州诉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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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充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 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3 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自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3 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 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的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 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 .擅自迁移、更换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 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通过上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违约会如何处罚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全文
    7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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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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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原则性的规定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 还在第二章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仿冒、限制竞争、权力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倾销、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不当有奖销售、损害商业以及串通投标。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存在所谓的一般条款在学界仍有争论。目前主要有三派观点,即“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以及“有限的一般条款说”。
   “一般条款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不限于第2章所列举的11种行为,它还包括该法总则尤其是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认定的行为。“法定主义说”则持相反意见,理由在于:第
一,法条通过“违反本法规定”的表述限定了该条款乃至该法的适用范围;第
二,从法律条文的一般关系看,通常确立“一般条款”的立法,都会在下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时添加类似“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性条款,而我国并没有这样的规定。[2]“有限的一般条款说”认为,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该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只对司法机关有意义,对行政机关不具有意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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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存在所谓的一般条款在学界仍有争论。目前主要有三派观点,即“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以及“有限的一般条款说”。
   “一般条款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不限于第2章所列举的11种行为,它还包括该法总则尤其是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认定的行为。“法定主义说”则持相反意见,理由在于:第
一,法条通过“违反本法规定”的表述限定了该条款乃至该法的适用范围;第
二,从法律条文的一般关系看,通常确立“一般条款”的立法,都会在下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时添加类似“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性条款,而我国并没有这样的规定。[2]“有限的一般条款说”认为,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该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只对司法机关有意义,对行政机关不具有意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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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通过“违反本法规定”的表述限定了该条款乃至该法的适用范围;第
二,从法律条文的一般关系看,通常确立“一般条款”的立法,都会在下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时添加类似“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性条款,而我国并没有这样的规定。[2]“有限的一般条款说”认为,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该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只对司法机关有意义,对行政机关不具有意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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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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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存在所谓的一般条款在学界仍有争论。目前主要有三派观点,即“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以及“有限的一般条款说”。
   “一般条款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不限于第2章所列举的11种行为,它还包括该法总则尤其是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认定的行为。“法定主义说”则持相反意见,理由在于:第
一,法条通过“违反本法规定”的表述限定了该条款乃至该法的适用范围;第
二,从法律条文的一般关系看,通常确立“一般条款”的立法,都会在下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时添加类似“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性条款,而我国并没有这样的规定。[2]“有限的一般条款说”认为,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该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只对司法机关有意义,对行政机关不具有意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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