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过程中面对的共同抵押,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债务人同时提供多个抵押物;
二、抵押物由一个或多个第三人提供;
三、债务人与第三人均提供抵押物。对于第
一、二种情形,即使抵押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处置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对于第三种情形,由于多个抵押物分别由债务人和与举债无关的第三人提供,实践中对抵押物的处置顺序有较大的意见分歧。特别是在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各抵押物处置和受偿顺序的不同,不仅关系到第三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还会直接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效果。本文就是以这种情形为视角,从有关担保法律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这种情形下抵押物的处置顺序进行分析,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