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很多知名企业在中国市场遇到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就是层出不穷的各种“山寨”行为,“山寨”企业除了直接抄袭市场上的知名商品的商标或外观专利以外,更多地是将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等用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是将别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等等。根据原反法第五条之规定,权利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其名称、包装、装潢为“特有”,而且要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企业的影响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