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3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您看看你是否属于免责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