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怎么规定?
关于工伤的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了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若要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及工作场所。自愿加班的构成要件若满足这三个要素,则发生意外受伤属于工伤,反之不是。下面让我们就能想到的情形来探讨一下。
二、不同情形的“自愿”
关于自愿加班的客观要件,既包括加班地点(有的人愿意在单位吹空调、有的人愿意在家窝着),同时还包括单位对员工自愿加班的事实是否知情,这两大因素直接影响着员工自愿加班受伤是否满足工伤的构成要件。
(一)在家加班
1、单位知情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很多新兴行业涌现,例如新媒体运营、电子商务等,员工靠着一台电脑即可以完成工作。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员工需在家进行工作才能达到企业制定的工作指标和绩效。而这一点,企业在制定绩效的时候其实处于已知悉的状态。
2、单位不知情
单位不知情的情况指的是,单位制定的是合理劳动定额标准,其他员工都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但是由于个别员工效率低下导致回家加班赶工;或者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而员工因为种种原因私自加班、不按规定进行审批,致使单位不知情。
(二)在单位加班
有些企业在业务订单高峰期,某些岗位的员工会存在普遍加班的情况,这个属于单位安排的;还有的员工因临时被安排任务,并规定在当日指定时间完成,因此该员工通过向单位提交加班申请单等手续获得加班批准。这些情况都属于单位知情。
这点和在家加班单位不知情的情况有相似之处,即员工因为个人主客观原因导致加班,也未告知单位也未走加班审批流程,即单位完全处于“蒙蔽”状态。只不过加班的地点不是在家而是在单位,即一般意义上的“工作场所”。
三、是不是工伤要看满不满足这3个条件!
1、是否属于工作
下班后在单位蹭网打游戏,不料被吊扇砸伤,这个确实发生在工作场所,但是工作之外的原因,理所当然不算工伤。这种一般情况好判断,难以辨认的特殊情况是看似不属于工作,但又是工作的合理延伸,例如吃中饭、换工作服、业务陪酒等等为配合本职工作而进行的附属性工作。劳动者只要不是故意、重大过失受伤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受伤,一般情况下都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2、是否认定为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不能单纯地认定为物理区域,即只有办公所在地才是工作场所;而是包括用人单位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劳动者为完成其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例如,在家办公,在家加班的那个时间段,家庭范围就是工作场所;给客户送资料,客户办公区就是工作场所。
3、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
只有法定8小时工作时间内受伤才行?别想了,加班时间、下班换工作服时间、单位组织旅游时间、单位周末培训时间……都是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工作时间可以进行合理延伸,除了劳动者为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时间,还包括由单位统一安排的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性、社会文娱性活动的时间。
四、综合认定
综上判断,根据员工加班的地点和单位是否知情,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展开综合认定:
1、在家加班单位知情
若为完成本职工作,员工在家加班,家的范围属于特殊的工作场所,而对此情况单位也是知情的,所以该情况满足“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三要件,可以认定为工伤。
2、在家加班单位不知情
而如果员工因自主行为一时兴起,在家打开电脑把第二天该完成的报表想提前在家完成,单位对此不知道,这种情况并非单位安排,也没有加班的必要性,通常难以认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似乎对现在越来越多的脑力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大,他们往往为了设计出更完美更有创意性的成果、写出视角独特语句惊奇的文章、修出360°无死角画面绝美的照片需要构思、设计、动脑筋,身体上看似没有物理行动,实际上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单位也是难以知晓。这种情况出现的“过劳伤”、“过劳死”能否认定工伤,目前仍有较大争议。
3、在单位加班单位知情
在单位加班,更符合工作场所的认定,而单位知情的情况通常是由单位支配、安排、要求的加班,或者是员工申请加班,单位批复同意,这两种加班情况受伤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4、在单位加班单位不知情
而在单位加班,单位不知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通常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该单位没有加班审批制度,单位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其已经明确阻止过员工加班,否则在司法实践中会推定为单位对员工主动加班的行为表示默许,则该员工加班受伤容易被认定工伤;
(2)如果该单位有加班审批制度,且该制度规定已为员工所知晓,员工若不提前走流程告知单位即私下加班,容易被认为属于员工本人过错故意,难以被认定工伤。
员工自愿加班是好事,但是作为单位在鼓励员工积极工作的同时,务必要提前做好单位加班制度的建设,规避工伤风险,防患于未然。
这就是劳动者自愿加班受伤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