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一事不再国家原则,同一合同纠纷原告已经起诉被告不可以另行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
“一事不再理”原则来自古罗马的“诉权消耗理论”,是指一个诉权或请求权的行使,都是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拥有一次诉讼系属,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的存在。诉权行使一旦经过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过程就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因此,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成立。简单来说,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
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第
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