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发源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完整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包括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和民事诉讼时效比,行政诉讼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高效、稳定,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制度,显然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完整、不完善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这方面诸多的困惑,经过系统的梳理与整理,对最长诉讼时效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思考,本文仅从最长诉讼时效的不完善方面,进行论述,以期理清有关最长诉讼时效的法律症结与法律困惑,凝聚共识,求同存异,共同促进法律的完善与进步。由于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还有一定的区别,篇幅所限,此处不做累述,但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称的行政诉讼时效即指行政起诉期限,关于行政诉讼法各时效整理,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