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为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 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 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 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 不可能因新法的 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 。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 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民法总则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该 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
(二)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因为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 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 算中,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
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 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老吴答曰:应该从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 (即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的(发生在民法总则之 后,毋庸置疑,当然就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了,无需讨论) ,应区分 以下两种情况:
(一) 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结束的, 则应按民法通 则第 139条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持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 , 且中止后诉讼时 效的剩余期间不足六个月的, 则按民法总则第 194条的规定延期六个 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问题
如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 , 则按原诉讼时效 期间(2年)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则按新 诉讼时效期间(3年)重新计算。
4民法总则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 提出申诉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依照旧法 (民法通则 等相关法律)确定诉讼时效。
以上意见(本文的
一、
二、
三、四条意见)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以往 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表述惯例及精神、 原则, 而且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