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是否有“加班换休”的说法?大大的来自认证团队2018-03-15有这样的规定,但有限制: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以上的规定来看,能够调休的只有双休日加班的情形,而日常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则不得调休,除非劳动者本人愿意,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另外,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也存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情况,但前提必须是获得劳动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