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缴的含义和法律性质
在处理无效经济合同中,追缴财产是对实施恶性经济违法行为的制裁,是一种惩罚手段。它是处理无效经济台同最严厉的一种方式。因而,它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无效经济合同。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只适用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经济合同。这是因为这种无效经济合同的性质和损害后果,要比一般的无效经济合同严重的多,所以,只有依法追缴双方或一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不当财产,才能消除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从严格意义上说,在处理无效经济合同中追缴当事人的非法财产,并非是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法或民法的法律后果,而应当是属于其违反行政法或刑法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之所以作出此项规定,其原因不外是,
一,出于对立法技术的考虑,保持无效经济合同制度的完整性,以形成较全面的处理方式,而且也便于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执行;
二,客观反映了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严正立场,强调应适用行政法、刑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确保经济合同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不同。
首先,二者性质不同。追缴财产是一种惩罚措施,而返还财产则不是惩罚措施,它是消除无效经济合同所造成的财产后果的法律手段之一;
其次,二者适用对象不同。追缴财产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的无效经济台同中的故意的当事人。对非故意的当事人不能适用追缴财产,而对其依据该无效经济合同已取得的财产,则应适用返还财产;其
三,二者适用的财产范围不同。追缴的财产不仅包括当事人履行合同已经交付的财产,还包括其约定交付而尚未交付的财产,而且在追缴的财产中当然包括当事人的非法得利。而返还财产是返还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财产,即返还合同的标的物,使双方已经流转的财产恢复到订立合同以前的状况。
追缴财产也区别于收缴财产。第
一,二者法律后果不同。追缴的财产应当交付给财产利益或其他民事利益被侵犯的人,它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而收缴的财物或非法所得只能交付给国家所有,不能交付给公民个人。第
二,二者的财产范围不同。追缴的财产包括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已经交付的财产和约定交付而尚未交付的财产,当事人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或工具一般不予追缴。而收缴的财产则仅包括当事人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或工具以及所获取的收益,当事人约定交付而尚未交付的财产,不作为收缴的财产对象。
二、适用追缴的条件
追缴财产明显的严厉性,决定了其在适用中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处理无效经济台同中适用追缴财产这一惩罚手段,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如果条件不具备,则不能任意适用。笔者认为,适用追缴应当同时兵备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经济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违反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该经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原因之
一,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处理该无效经济合同适用追缴的首要条件。国家利益,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也反映了大多数人共同的利益。因此,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是一种严重危害的行为,它与一般违法的经济合同相比,虽然二者都是无效的,但二者性质、损害对象以及危害后果却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违反企业法人登记、市场、财政、金融、商标等法律或政策的,属于妨害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不论当事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经济合同均属一般无效,适用返还财产处理就足以消除其不良后果。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严重违反法律或国家政策,危害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台同,为当事人订立的假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的经济合同,购销有害人们身体健康的低劣食品、药品,购销淫秽图书、音像制品,购销黄金、白银、武器等法律上禁止流通的物品的经济合同,均属于严重无效的经济合同。这类无效经济合同性质严重、危害后果大,若用返还财产的方法处理,就不足以消除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因此,只有依法坚决予以追缴财产处理,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当事人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是尚未构成犯罪而且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或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是属于严重危害的行为,但如果该行为是已经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那么,在处理中追缴当事人不法财产显然不是以消除其不良后果,而应当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或提起公诉,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次,当事人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是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与经济纠纷的产生有直接的关系,并影响到案件的定性、责任确定和处理结果。如果这种严重危害的行为不是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或者与本案有关,则不能适用追缴。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在该案受理前和诉讼终结、裁判生效后,不能对所发现的公民、法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如果当事人的这种严重危害行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适用追缴。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没有参与诉讼的案外人有与本案有关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案外人予以民事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