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明文规定,14-16岁的人犯8种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抢劫就是其中一种。
林某虽然未满16周岁但是由于参与了抢劫犯罪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所谓抢劫,就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抢劫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财产、人身上的损失,故可以认定本案行为人行为为抢劫罪的未遂犯。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持枪抢劫和入户抢劫均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起刑点是10年。
由于本案涉及抢劫罪的两个情节加重犯,所以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可以适用从轻处罚,即对主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林某没有如果参加了抢劫行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由于对于从犯我国是规定“应当”从轻和减轻、免除。所以林某的刑罚最高不超过9年,也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这种从犯一般判3年加个缓刑的居多。
如果林某没有参加抢劫(三人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行为,只是在盗窃的时候参加了犯罪(比如在外边望风等等),那么不应该定抢劫罪,而应该定盗窃罪的从犯,由于属于盗窃金额少、未遂、从犯,林某的行为法院可以不以犯罪论。
另外三人的刑事责任就要另案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