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达芬奇经典家具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的委托, 指派我作为深圳市达芬奇经典家具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代理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 向原告交付了全部订购家具。原告也已经收到了全部家具,全部家具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不存在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及运费的事实根据。只有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才存在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和被告已协议变更了原合同履行期限,且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和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先交了一部分家具,后原告因样板房没有装修完,家具发过去无处存放,要求被告先不要发货,等到原告的发货通知再发货。今年三月份,被告公司的朱总还通过手机彩信和原告就样板房家具交付问题和原告沟通过。
由于原告单方面推迟提货, 导致被告生产出的家具不得不仓储, 因而给被告造成数万元的仓储费的经济损失, 这部分仓储费的经济损失是由原告造成, 依法应当由原告赔偿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