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所说的受害人,就是受到其他主体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加害人由于受到行政机关处罚也称为受罚人。在发生侵害时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这里没有受罚人;二是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理,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仍然不服。这都涉及到受害人是否有原告资格的问题。笔者认为,受害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有原告的资格,只要其他条件具备,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理由是:
1、有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受害人有权起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承认权利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保护是一种合法权利,即受保护权。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就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全面承认受害人原告资格而不是仅限于个别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