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虐待被继承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