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定使得交警部门的调解变成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当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道交法》虽然没有对当事人的起诉规定前置程序,但是,不少上级法院均出台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实上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设置了前置条件。因此,不管是《办法》,还是《道交法》,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了起诉的前提,当事人的起诉受到了交警部门工作的制约。《办法》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故涉及人身伤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制作出来,有的长达一、二年。《道交法》同样没有规定期限,仅仅做了原则规定“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