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共同买房的情形纷繁复杂,鉴于篇幅有限,下文仅讨论恋人共同出资买房,且房产证办在两人名下的情形下,房产的分割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从上述规定可知,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双方可以约定共有的形式。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之外,视为按份共有,而“恋爱关系”并不等同于家庭关系,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其认定为按份共有。
法院处理按份共有房屋的归属时,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通常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折价款。那么如何确定折价款的金额?《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如果双方对出资比例均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的,法院在出资等贡献基础上结合共有人实际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出资额,则按照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