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物权法》生效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依据是:《物权法》生效在后,《担保法》生效在前,新旧法发生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适用《物权法》。但是如果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相冲突时,适用特殊法的规则,那么就得适用《担保法》。再说《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该条的适用前提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这条是一般性约定,只要有其他法律对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生效时间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因此,不论是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的冲突适用规则,还是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本身的理解来看,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都是应该适用《担保法》的。但之所以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最终还是要适用《物权法》是因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条就将前面第十五条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中的法律剔除了《担保法》。
综上,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质押合同、抵押合同自物权法生效后,除合同有约定外,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