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三重功能。将对受害人以补偿、抚慰及加害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下面由重庆资深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