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方式
(一)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比较的重点应该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稿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二)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供法庭作出是否侵权结论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