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由明确的限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不予保护。当事人关于利息的约定既然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那个认定该约定部分无效,债权人就应该将超出部分的利息返还给债务人。二、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必然要对利息的约定及利息的支付情况进行主动审理查明,不然就无法认定是否合法,无法确定债务人的欠款金额,因此,即使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已经按照约定自愿给付了利息,法院也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并不存在偏离法院中立地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说。三、当前民间借贷乱象丛生,“高利贷”相当普遍的状况下,法院依职权全面审查,能动司法,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综上,对已经给付的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应抵扣借款,如债务人尚欠利息,应先抵扣利息,抵清利息后,再抵扣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