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案件,弄清楚本案的事实后,从现行法律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建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准。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这一法律规范,将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被告方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进行抗辩,所针对的目标,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规范”。
策略
适用范围抗辩
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注:
通常所谓“权利不发生抗辩”、“权利已消灭抗辩”、“当事人不适格抗辩”等,均在于证明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构成要件抗辩
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认定本案不适用该“法律规范”,作出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
注:(示例)
1、在过错侵权诉讼中主张“无过错”、主张“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无损害后果”等;
2、在侵犯名誉权诉讼中,主张“内容真实”、主张“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3、在请求双倍赔偿的诉讼中,主张“不构成欺诈行为”;
4、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主张“产品无缺陷”等。
免责抗辩和减责抗辩
即主张被告有“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属于如果抗辩成功,法庭将判决免除或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注:
1、“免责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不可抗力抗辩”、“合同免责条款抗辩”及“法定免责事由抗辩”等。
2、“减责抗辩”:“受害人有过失的抗辩”、“监护人有过失的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损失扩大的抗辩”及“不可预见的抗辩”等。
注意事项
1、主张“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是以“事实”作为“抗辩理由”,法庭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即使被告未主张“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法庭亦应主动审查本案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否具备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2、主张“免责抗辩”和“减责抗辩”,则是用另一个“法律规范”作为“抗辩理由”,法庭无主动审查义务,如被告未予主张,法庭将视为“放弃权利”而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