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检院、省市院《关于开展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和《实施方案》的精神,我院严格按照规定已开展了5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我院严格履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档核查,继上个月监督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后,近日又监督县司法局建议阳城县法院收监执行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酒某。
酒某因犯诈骗罪,2014年3月20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酒某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陈旧性脑梗死,颈动脉硬化等疾病,2014年4月8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酒某暂予监外执行,次日交付执行。
在专项检察活动中,逐人重新体检,经体检发现酒某不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经进一步核实,我院建议县司法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并被采纳。9月10日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出了收监执行建议,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