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 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 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 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 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11%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11%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1%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1%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