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