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代理关系,且该类代理存在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通俗理解来看,要关注该类合同签署的是谁的名字。一方面,如果签署时在签署栏仅签署了代签人的名字,则嗣后如合同产生法律风险,则应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代签人承担责任,除非本案代签人已经取得了充分授权并将该授权情况告知了合同相对人;另一方面,该类合同如果体现出被代签人的名字,则构成了直接代理。但在代签合同前,代签人应该取得被代签人的授权委托,否则该类合同代签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该类代签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代签人代为签署相关法律合同的权限,并对于该类代签合同的当事人、内容、合同编号等显著性特征予以明确。避免因权限多大导致代签人超出原本授权范围签署合同,造成被代签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