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周六,有一个人突然过来我租的房子里说他是新房主,请我在两天后搬出去,发生这种事,我赶紧打电话给房东,结果他含含糊糊的也没说清楚,后来我打电话给了那位所谓的新房东才知道,两个月前他和房东约定好在这个月付完全款后房子就归他了,结果房东想要多赚两个月的租金又把房子租给了我,并且他说他有买卖不破租赁抗辩权,请问买卖不破租赁抗辩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所有权让与预告登记旨在使权利人相较一般债权人对特定标的物有优先权利,具有担保效力已如前述,理论上俨然已具有限制物权的地位。而依据《物权法》第190条后段规定,房屋抵押登记后另行出租的,承租人不再具有对抗抵押物受让人的优越权利,而预告登记本身作为一种协力受让人抵御法律风险的担保手段,其法律地位即与抵押权有相似之处。何况,通过登记簿的公示机能已经使承租人有知悉及避险可能,此时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90条后段及《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0条但书规定,认为出卖人将在先办理所有权让与预告登记的房屋再行出租的,承租人不能对抗房屋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