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1993年5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限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联盟我市事实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系指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坚决鼓励多家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单位、个体户、联户(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限定,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六条对违背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经查证属实,对投诉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体检工作由运输管理处(站)负责。市工商、税务、物价、计量、公安、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予以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