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的法律依据是08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但对于农民的养殖场,国土资源部对于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则,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07年9月21发布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即: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另外这个文件还规定,本村村民办理养殖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本村村民办理养殖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