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残标”制定的意义在于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损伤”的定义为“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毫无疑问应当适用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虽然司法部在2016年5月就已发文要求各省级司法部门开展“新残标”的全员培训和考核,但“新残标”施行近3个月后“道标”才被正式废止,导致2017年1月1日至3月23日这段期间两种标准并存,因新旧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据此得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可能不同,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人体损伤致残鉴定应当适用何种标准产生了较大争议,相关问题亟待明确。
二、各地相关规定及其问题
鉴于最高院、最高检、国安部、公安部、司法部至今均尚未明确新旧标准的具体适用意见,部分省市的司法鉴定协会、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及少数法院于2017年3月至7月间陆续出台了相关意见或通知,但各地适用新旧标准的起始时间、尺度要求不一,存在一定的混乱,部分地区法院的规定与司法鉴定协会的规定存在冲突。(各地规定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