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受伤住院,涉及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如何计算?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张卫东律师讲解:客户咨询的问题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也是难点问题,法律上称为“三期”: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在张律师办案实践当中,有的伤者住院天数比较长,但做鉴定后的误工天数比住院时间少。目前个别法院以鉴定为准,这样,委托人的损失被无形扩大化了。这就需要律师的专业精神及经验。另外,一般在受害者伤情稳定的情况下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在提出伤残鉴定的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