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辩护人。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众多减轻、从轻情节。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
被告人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情节轻微:
1、被告人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提供场所供任意第三人吸毒,而是毒友之间互相容留(这从证人证言中可以证实),因此社会危害性不大;
2、容留的次数少人数少,共有5次,其中有2次容留2人,其余仅容留1人;
3、吸毒后,没有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三、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这之前从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此次之所以涉嫌犯罪完全是因为法律知识淡薄,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够,一时没能很好地把握自己才触犯了法律。被告人并非积极主动的提供场所去容留他人吸毒,在宾馆吸毒,并不是为了容留他人吸毒才去开的宾馆,而是在入住宾馆以后才起意要吸毒的;在车上吸毒,也不是故意提供吸毒的场所,而是在车上临时起意吸毒,这说明被告人触犯法律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非常小。
四、被告人在案发前早已不再吸毒也没有再容留他人吸毒,充分说明被告人确实已经悔改、没有再犯的危险
被告人吸毒持续时间较短,仅在2013年下半年吸食了一段时间,之后被告人很快认识到吸毒的危害性就坚决地戒掉了毒,通过公安机关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就足以证明这点。另外,被告人戒毒后就没有再容留过他人吸毒,也不再与吸毒者联系,这说明被告人已经彻底悔改,并以自己的行动证明了自己戒毒的决心。
五、关于罚金的问题
刑法之所以规定罚金刑目的是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让其以后不敢也没有经济条件再从事犯罪。本案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且在案发前就已经戒毒并不再与吸毒人员联系,其以后不敢也不会再从事犯罪行为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刑法规定罚金刑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的罚金刑,在5000元以下比较适宜。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确已悔改,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