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两次,这样计算从案件到检察院在到移送起诉要五个月。
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次,每次审查起诉时限最长为一个半月,退加补查为一个月,如两次补查仍然证据不足,可能会撤案或不起诉。 对于检察院退侦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