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对病情记录重视不够,其中,有部分住院日期无记载内容;第
二、护理记录项目部分空白、无记载内容;第
三、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参与讨论人员有部分人员无签名,不规范;第
四、患者住院期间,对于注射血栓通和硝酸甘油舌下含服,护理记录无记载。法院据此认定某市中心医院应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后,某市中心医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某市中级法院上诉,称:第
一、患者为高龄患者,因突发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在救治过程中没有诊疗行为不当之处,不存在过错,原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第
二、某市中心医院对患者的病历书写和病情记录、护理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符合法定的病历书写规范和临床护理文书规范的要求,不存在《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的情形;第
三、患方应对拒绝尸检而造成无法鉴定死亡原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某市中心医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