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从被告人借取的绝大部分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事实,公诉机关得出的是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辩护人据此事实却得出相反的结论: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实可以概括为“借后债还前债”(通俗讲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被告人刘某的客观表现显然不是不还,而是借钱也要还债,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
一,“还前债”说明被告人刘某对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还要举债还债吗?其
二,所借“后债”用于还前面的借款,这说明“借后债”的用途是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