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应当请求法院增加,即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只是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只是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其它的请求方式来达到诉讼目的的。
通过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应当说是除增加违约金外一种较理想的主张方式,只是不应当既主张增加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
但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时,现实中是有可能存在法官依自由裁量权直接否掉的可能,如在西安未央法院(2017)陕0112民初10273号判决中,对于原告崔某申请评估房屋差价损失一节,法官即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条款,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原告实际损失,对其评估申请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