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为“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