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的法律选择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者具有一定的承接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两种:
1.必经型。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未经行政机关的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此种类型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称之为“复议前置”。
2.终局型。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诉讼最终选择了复议前置和选择救济并行的原则。以上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论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