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属性。
首先,它是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在条文理解上,“管制”、“ 宣告缓刑”和“同时禁止”应当都是判处的内容,这就说明了刑事禁止令的作出与管制或者缓刑的判处是同步的,其效力依附于刑事判决或者裁定。
其次,它还依附于管制或者缓刑。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只能是对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同适用刑事禁止令而不能单独适用,也不能在判处管制刑和缓刑以外的其他刑罚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