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房屋的行为 因为经过房屋登记而生效。父母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撤销赠与,但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补充: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父母是不得撤销赠与的追问:原先拆迁前,是私房,那时没有产证,后分得的房屋产证上父母自愿写子女名字,但事后父母否认,声称自己不知道产证上没有自己名字的事情,那之前也能算做赠与吗? 回答:那属于侵权 不属于赠与补充:父母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两年内 起诉子女 要求返还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