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报警或者报案
我们在报警或者报案后,警方首先出警进行现场处置,现场处置包括保护现场、勘查现场,做好外围基础工作后就会通知报警人或者报案人在现场或者到办案单位进行一个问话记录过程,也就是做一个询问笔录。
二、案件受理
接报案这些工作都是由民警来完成的,等这些工作做完就会由办案民警在执法办案系统中录入这一起案件,这叫受理程序,受理程序一般由单位领导(比如派出所所长或者刑警大队队长)审批即可,受理后会形成一种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这个文书会让报案人签名确认,之后办案民警会根据取证的情况详细录入一些细节情况和证据情况。
三、立案
办案民警会根据证据判断是否符合报请立案条件,如果民警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他会呈请单位领导审批,单位领导审批后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会呈请局领导审批(局长或者副局长),局领导审批完成后,会形成一种文书,叫《立案决定书》,此时就真正的叫做立案了。
上面说了一般流程,那立案要有什么条件呢?
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以认为有犯罪事实为基础的,而不是以是否有报警或者报案。
是否立案谁说了算呢?公安机关有不立案的权利吗?有!并且还给了不立案的救济途径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我们对公安机关不放心,还有一种途径,去找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所以,我们对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都有权监督的,希望大家运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