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
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管辖: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