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在政府发出征收决定前签订的,那么属于意向协议,那么就有权更改时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根据你的描述,政府还发布了第二次补偿方案,可以认为政府还没有做出征收决定和发布征收公告)第二种,如果是在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后,你与征收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那么在房屋还没有灭失的情况下,可以找与之签订补偿协议的单位,协商解决。但根据你的描述,估计是政府还没有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和发布征收公告,因为既然公示了第二次补偿方案就是对第一次方案的推翻,第一次的可以认为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只有在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和发布征收公告后的补偿方案才是最终的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