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快递员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罪,但由于数额不大,依法不以犯罪论处。由此,需要讨论的是,快递员将分拣包裹秘密窃走,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该快递员正是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是因为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从而被宣告为无罪。从立法文义来看,《刑法》第271条对职务侵占罪行为方式未作限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文义,可以包容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同时,根据《刑法》第271 条第2 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贪污罪论,也表明职务侵占罪中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