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自所作的认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客观事实,是指哪些已经发生或者确定将来发生的事实;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一事实是另一事实的必然原因或者确定结果。一般而言,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判断标准方能作出认定。当然,任何人均可能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内心确认,但内心确认没有外化以及公开表示前,不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的事实。就本案而言,案外人冯某服用原告开出的中药以及冯某死亡均属事实,但冯某服用原告开出的中药与冯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没有专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能擅自作出认定。被告作为电视台,其自然没有认定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的相应资质,其在新闻报道中对客观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亦未依法定的程序和判断标准,纯属新闻工作者的主观意见。当新闻工作者将其对客观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主观认定意见在新闻中公开报道时,系个人内心确认的外化及公开表示。据此可以认定,在没有法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对客观事实擅自作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捏造事实”的范畴。因此,新闻报道中对客观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援引权威性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