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因此,解除权行使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又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行使解除权期限如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应按约定时间行使,如没有约定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通过发送律师函等催告方式的话应注意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催告后三个月,否则,会因为解除权行使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而被法院驳回解除合同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