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第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第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